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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元萌妹表情托下巴表情微信表情

发表时间:2023-08-25 09:23:37  来源:晨曦分类信息网-免费分类信息网  浏览:次   【】【】【
泄拇蠡肪秤泄兀灿胝庑┣氨惭д咂捣闭纷跤胧送久懿豢煞郑Хㄎ鞣揭踩门9砩呱褡プ×税驯?   如今,这些前辈学者多已驾鹤西去。他们虽然走了,但思想的光芒仍然在闪烁。在法学的阶梯上,他们达到的高度至今无人能及。尽管本书未及对这些前辈学者的法学观点进行系统的整理并给予评判性的解读,但我还是能从他们的只言片语中感受到独特的思想火花。在众多的著述背后,我仿佛闻到了他们的学术味道,那是一种仍然盛开的美丽。是的,他们没有离开法学的花园。岁月抹平了我们的记忆,但却改变不了历史。他们思想深处的某种东西应当得到传承。吴经熊先生在评价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时指出,“非法治无以维持社会秩序,非争讼无以完成法治。凡是法律的忠实信徒,必须为自己的权利竭力奋斗。退让一步,即是不忠实;放弃一丝一毫的权利,即是法律的叛逆!”我突然想起最近在网上热炒的“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一事,相比较那些标榜的法律人,也许主人公杨氏夫妇才是法治的真正卫道士。   寂寞沙洲心未冷(1)   刘显刚   手边放定的是一本法律人的“秘籍”——《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然而它既非某某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成果”,亦非专意于拿学位或评职称而假学术之名做成的所谓著作,它是一本很特别的书。说它特别,概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内容本身,《剪影》一书对百年来中国法律人的个体命运有一种特出的关怀和描述,虽只是剪影,已然是一个很好的造端;其二,该书的著者是一个心灵很安静的文痴、清流、才俊和初具形容的学人,说起来夏红兄与我同校进学,虽然只长我两个年级,却是足已令碌碌如我者赧颜的。   2006年9月11日,离开昌平之前的最后一天的晚上,我匆忙地再次造访了夏红兄隐学的舒云居,叙别而外,此行的主要目的便是拿到师兄是年7月新出的这本《剪影》,其后亦允下要做篇唱和的短文。是夜挑灯,一口气看完两篇,睡意了了,仍旧给师兄发了条短信一表心迹:“兄文字厚重,论发端庄,弟即或起妄议之心,亦不敢奢望克日有成……”。然而紧接着即因为研院新生活的开始而绪着万端,每欲展言,终不成章,直至今时。   对我来说,阅读《剪影》的过程其实是一个“补课”的过程。夏红兄在书中提到的人物,有些是我完全陌生的(张耀曾、高一函、杨兆龙),有些虽有支离的印象,却既不真切,也谈不上什么稔悉。感谢夏红兄这一“救活失去的记忆”(舒国滢先生语)的努力,使如我一般的后学有机会经由他的文字而“走近”那些法律界的前辈甚至他们的内心世界。   通读此书,我的最深的感触或者可以用我在开篇拟定的文题来表达:沙洲寂寞,其心未冷。这毋宁是一个已经浓缩到不适当的概括。百余年来,我泱泱华族历经事变,遭际坎坷,西风东渐中舶来的法学自然亦难幸免,因之中国的法律人尤其那些特出的法律精英亦常常处在历史风暴的中心。在一个缺失法治与法学传统的积重难返的国度里奢谈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无异于沙洲垦殖,艰困无论,终究是寂寞的。然而我们却并不能够因此就说他们是书生意气,虽然在那形色驳杂并且常常莫名其妙的某某某某主义者的眼中,他们或者也无非就是一群异质法文化的使徒,然而公心而论,他们几乎都有一颗垦殖沙洲、拓建法治、昌明法学、救挽国家的火热而赤诚的华族之心。张耀曾,沈钧儒,高一涵,吴经熊,杨兆龙,钱端升……这长长一串名单的背后其实有一个多少有些悲壮的隐喻,一个关于垦殖与拓荒的隐喻,一个关于文明构建与制度接续的隐喻。心有戚戚,这隐喻亦不必做“显白的教诲”的专意转化了吧。   前辈们的故事夏红兄已经在书里讲得很精彩,因此我这里也就没有必要再去复述前辈们在中国近现代乃至现当代社会政治生态中的类型学遭遇了。然而正如我在前文中已经提及的,这些法律界的前辈,他们处在一个相似的历史气候中,因此他们自然都或多或少地有一种家国期待,社会担当和民族心绪,这或者也正是促成他们成为“优秀的法律人”的最深层次的心理动因。这些前辈,他们的天资都极好,思维都极敏捷,法学的功底都极深厚,法治的期待都极绵长,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历史的某个至为关键的时点都做出了日后将影响其一生的抉择,不管这抉择是学术,还是权力,是体制,还是边缘。这就是他们,这也不仅仅是他们,他们是中国近现代乃至现当代(法律)史的鲜活的标本,他们的故事,某种程度上,亦彰表着一种形象的法律人的人生哲学。   曾经,在读罢章诒和女士著的《往事并不如烟》之后,我发出过这样的感慨:多少人,已在岁月里掩没;又多少故事,于那历史的深处隐而不彰!今天,当《剪影》一书在手边握定之时,我想我不用再次发出类似的扼腕息叹了,因为至少在法律人这一块,已经有夏红兄在很踏实而有声色地做这方面的工作。然而这工作终究是清苦的,尤其在自力展开的形景下,因此,我衷心地希望能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夏红兄在这一“具体法史”领域的有意义的努力,当然最好还能够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参与到这一努力的过程中。   数月之前,在为学的清苦与寂寞中,夏红兄曾发出这样的感慨——“给我一个活下去的理由吧”,手握其书,形景历历。我想说,作为学人,尤其在这样一个被物质化浪潮裹狭的时代的希冀静心治学的学人,这种内心的偶或的虚无我是感同身受的。因之,这篇或者并不合格的书评的最后,我想对夏红兄说,其志于学也,兄或者并不孤独,因为还有许多性命相知的读者和朋友;特别地,当我们这些“性命相知的读者和朋友”已经随同兄的文字和《剪影》一书里的法律前辈们一起膜拜了一个共同的文化图腾之后,我真诚地希望并且有理由相信兄能够坚持下去,我们都要坚持下去!   2006年9月26日凌晨草于北京蓟门一味斋   陈夏红鲜活法史的记叙者   本网实习生郑霄   历史对于当下的影响远非人们料想的那样简单,人类身上惟一能让历史栖居的处所,就是记忆。而记忆中的历史究竟是怎样一种状态,这并不是一个已经解决了的问题———然而并非无法解决。2006年夏,陈夏红以他的《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一书给人们、给学界一个崭新的思路。法史的叙述性重建,因为有了年轻学人的参与而变得鲜活起来,生于1981年的陈夏红,因为拥有历史的眼光和远大的视野,显得比同龄人多了一份成熟和深厚。   见到陈夏红是在见到他的文字之后的事情,初看网上的那些老辣的文字让人怀疑出自饱经岁月沧桑的心灵,好在另一段自叙性的文字暴露了他的年龄“……千禧年后流落中国政法大学,不求甚解,不学无术,不三不四。眼下隐居昌平军都山下,准备挣若干工资奖金,拟用来还贷款娶老婆买房买车,了此纸笔残生……”既有娶妻安家的现实愿望,又想隐居“了此纸笔残生”———活画出一个年轻知识分子的心态:刚入社会踌躇满志背负养家糊口的责任,遭遇现实后却想独善其身。   眼前的陈夏红身着宽松的有点皱的休闲衬衣,个头不高,头发不多却长得足以束起来,让人不禁想到西北风沙肆虐下的胡杨林。他在北京多年乡音不改,一开口就能让人感觉到浓浓的西北味道。想起一段他写在网上的自叙的文字:“生于洮河岸边大沟寨,一岁到四岁生病,五岁到七岁挨饿,此后在学校里入少先队入团入党,其间屡次考第一名,也屡次被老师开除。”童年的陈夏红像一颗倔强的小苗,在西北的天空里顽强生长。“那时候为了凑够开学的学费,我曾经到工地上搬砖头,搬了一个假期才挣了两百块钱。四年,初中四年的暑假都在干。现在想想都怕,一手的水泡。”说这话时,陈夏红下意识地看了一看自己的双手。陈夏红大学毕业后第一份工作是记者,当记者后第一件令自己满意的事是跟随一个民工一路打工的经历做的一次报导。也许就是从那时候起,他开始以一个观察者的眼光打量这社会。   比起他在自己博客里的滔滔不绝,现实中的陈夏红话并不多。这也许是他讷言多思的明证。战地记者唐师曾在为《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中作序写道:“听陈夏红这样的木讷学生讲真话,连我都着急———着急!索性不听,可是不能不看他的老实文字。”   关于说话的问题,早在两年前大学毕业时,陈夏红就考虑过。一个学人想以自己的思想影响更多人的思考,方式有三种:一、登上讲坛,传道授业解惑;二、成为新闻记者,借助公众对时事的兴趣发表意见。三、著书立说,以写作来拓展生命的长度和质量。刚毕业资历浅,不敢误人子弟,那么就当一名记者吧!以记者名义的采访让他接触到许多法律大家,他边看边说,边走边叙。   写作本身是生命存在的一种形式,写着写着,那些数据背后的岁月,口述背后的人物的命运打动了陈夏红,他开始有意识搜集整理这些法律人的资料背景,试图用一个个点,绘制出一幅历史命运沉浮的画卷。至此,陈夏红找到他认为的优于新闻记者的更好的事业。他开始了写作。   写人物,说命运,讲故事,以这种方式叙述法史,是陈夏红一开始就为自己定下的目标。他认为目前但凡法律史,无外乎思想史和制度史,在教科书上只看到抽象的制度,已成体系的思想,没有鲜活的人物命运。“我们的法史教育,更多的是一种面目狰狞的教科书体系,动辄‘出法入礼’、‘民刑合一’之类让人找不着北的宏篇高论。就我个人的研究而言,还有一点希望就是让多姿多彩的法史更加具体一点,更加有趣一点。”陈夏红在他的书中这么写道。   到底要多少人的故事才能代表近百年来中国的法律人?到底要多少资料才能详尽地描绘一个人的一生?面对这个问题陈夏红摇了摇头,不无遗憾。好多人都已经不在了,历史有太多的语焉不详。他所做的,是尽一个年轻学人的责任来保护和回馈历史。为写此书所付出的奔走、探访、求索,是一个继承者对许多逝者的致敬,同时,也是这个继承者获得的巨大遗赠。一切历史都是当下史,陈夏红不会不知道,他的调查探究,思考写作,他的历史意识,正在慢慢进入人们的心灵,唤起记忆。   一部法律圣徒的苦难史(1)   文/陈宝成(本报特约书评人)   陈夏红的《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与当年《南方周末》上那篇脍炙人口的长文《被遗忘三十年的法律精英》遥相呼应,它们提醒我们不要忘却——那些为促进近代中国走入法治时代的精英们所遭受的苦难,及其所执着的法治理想。这是一本沉重的书。说它沉重,固然是由于记载了这些“法律圣徒”们的苦难史:命运多舛,步履踉跄,一路走来,摇摇晃晃;但更沉重的,是透过这些“法律圣徒”的故事,让人感受到在这些人背后的那个铁屋子中的某种窒息、某种绝望,和那个荒谬时代的“人为”苦难。   西风东渐以来,大多数中国法律人的命运,就跟那风雨飘摇中的蜡烛一般,不能自主。他们是普罗米修斯般的盗火者,渴望用现代法治文明之火,照亮那个被专制独裁和愚昧无知主宰几千年的时代,“亟拯斯民于水火,切扶大厦之将倾”;他们无怨无悔地奉献了他们最美好的青春年华;然而,那个时代给予了他们什么呢……   在夏红君的书中,我们看到:杨兆龙在1955年“肃反”时被怀疑为“   国民党潜伏特务”,“大鸣大放”时被打为“右派”;钱端升不仅戴了“右派”帽子,而且被划入“章罗联盟”;谢怀栻以“右派”身份被流放发配新疆16年;王名扬虽然没有成为“右派”,但“里通外国”的大帽子也使他“享受”了十年劳改之苦;至于江平先生的故事,更是为诸多法学中人熟知:“右派”、被迫与妻子离异、被火车夺去一条腿……   有人说,任何个人的不幸,放在历史的大背景下,都算不得什么。然而,当我们仔细观察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历史都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来书写的,任何某个人的不幸,都是那个时代的不幸之一;企图以国家、民族等宏大语词来消解个人的苦难,不仅无助于恢复鲜活的历史记忆,而且还为制造新的灾难和苦痛埋下了伏笔。   细细阅读夏红君笔下这些“法律圣徒”们的故事,谁能说,他们对不起自己的国家、对不起他们所处的那个时代呢?相反,我却感受到,真正应该向他们说“对不起”的,恰恰是当时那个荒谬的时代!是那个特殊的时代造就了“法律圣徒们”的苦难史,从而也影响到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进程。   余生也晚,印象中最深刻的一幕,是2003年“萨斯”肆虐之时,谢怀栻先生不幸驾鹤西去。当时,曾受知于谢先生的龙卫球老师,在给我们读纪念谢老的文章时,泪流满面,泣不成声:   “右派分子个人吃下的苦果只是个人的事,算不了什么。国家因此而受到的灾难可是太深重了。”   “看着现在我国法学界人才辈出、著作如林的繁荣景象,我并不认为我个人荒废了30年岁月算得了什么。看着我热爱的祖国逐步走上法治的大道,我们这一代从旧社会进到新社会的人梦寐以求的理想正在实现,我感到无比的高兴。”   “我在这里从事法学专业的研究工作,教了一些学生,写了一些文章和书本,一直工作到1989年退休为止。退休后这十年里,我继续研究,写作,讲课。这二十年里,总算把自己的一点专长贡献出来,对养我育我的祖国作了一点点报效。”   每每回忆至此,我都会想起《南方周末》上那篇脍炙人口的《被遗忘三十年的法律精英》。经常困扰我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他们会被“遗忘”?他们又被谁“遗忘”?为什么他们对这个世界是如此宽容为怀、以德报怨,而当时的社会现实回报这些真正坚持独立人格的知识分子的,却是“锱铢必较”、“以怨报德”?   他们的被“遗忘”,就不止是他们个人的不幸,更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隐藏于他们背后的我们整个民族历史苦难的被遗忘;所以才有了歌舞升平,四海归一取代荆棘密布、风刀霜剑,人们看到的历史,更多是莺歌燕舞,天下和乐……而这被人们刻意打扮、选择的记忆,显然不是历史的全貌。   虽然阴霾不时会浮上天空,有人仍刻意制造着廉价的“繁荣昌盛”,妄图以此来抹去人们对历史苦难的记忆,但毕竟“铁屋子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人们有理由对中国法治发展的未来充满谨慎的乐观。   首发《潇湘晨报》   陈夏红和《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陈夏红是一个有意思的年轻学者,他的《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中的序就吸引了我:辛酉岁立夏时节出生于洮河岸边大沟寨。一岁到四岁生病,五岁到七岁挨饿,此后上学入少先队入团入党,其间屡次考第一名,也屡次被老师开除。千禧之旅后流落中国政法大学,不求甚解,不学无术,不三不四……   著名法学家邓正来为他写了序,一定程度上证明其才气不错。   这本书提供了一些被人淡忘和遮蔽的法律人的故事,尤其是民国时期的大家,如吴经熊。   吴在弱冠之年与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坐而论道;出入20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宗师罗斯科?庞德门下;在28岁的年纪以“东吴大学最优秀的毕业生”的名义担任该校的法学院院长,两年以后,接受美国   哈佛大学与西北大学的邀请出国讲学,成为中国受聘哈佛任教的第一人,又是继剑桥大学霍兹沃思教授和国际法院波特曼法官之后,担任西北大学罗森泰(JuliusRosenthal)讲座教授的第三人;及至壮年,学而优则仕,由在野的法学家摇身为在朝的立法者,起草享誉后世的“五五宪草”。   几多感慨,几多壮怀激烈。读到法律人(江平钱端升等)在非常时期遭到的迫害,更是潸然泪下(这几天老是潸然泪下),   中国的法制史,法治史在我的印象中渐渐清晰起来。   谁做了什么,历史会告诉我们的,终究……   这本书的局限性之一是,只记录了10位,而且不完整。像我所敬仰的王世杰等没有收录进去。   法律人的世纪沧桑(1)   张耀杰2006年7月26日,到万圣书园与从美国归来的沈宁先生会面,邂逅了已经与谢泳交上朋友的陈夏红,并且得到他刚刚出版的一部新书《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以下简称《剪影》)。一位80年代的年轻人,竟然出版了集法律与历史于一体的个人专着,令我油然而生“后生可畏”的感慨。随后几天里的匆匆阅读,滞留在心中的是挥之不去的沉痛之感:《剪影》讲述的法律人的命运坎坷,其实就是中国法律及中华民族的坎坷命运!   一、“五四”时期的法律盲区谈中国现代历史,人们常常从《新青年》和“五四运动”入手。而《新青年》和“五四运动”的最大盲区,偏偏是最能够体现欧美现代文明的法律人的黯然缺席。关于这一点,贺卫方教授在《五四运动中法学家的缺席》中写道:“从法律的视角回顾,我们发现,这场运动中居然看不出多少法学家的影响。五四时代的英雄是哲学家、文学家、历史学家和革命家,而不是法学家。近世中国的法学家中,沈家本已于六年前去世。伍廷芳虽然在政坛上仍属重镇,对学生运动也公开表示过同情(‘学生之行动,绝非为私利,与吾国官僚之专于自身设想者大不相同。……总之,学生运动,乃中国之一有希望征状也。’《抵沪后的谈话》,《正报》,1920年4月18日),然而,在思想上,这位法学家从来也没有获得过全国性的荣誉。1921年伍廷芳去世,新文化运动的领袖胡适发表感言,毫不隐讳地批评这位法学家的思想浅薄。他如王宠惠,虽法学根底扎实,然而却全身心于政治和外交,对社会思潮之引导,贡献无多。”(《法制日报》1999年9月2日)在法律人缺席的情况下,“五四运动”中最具备法治精神的,是以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为己任的北京大学文科讲师梁漱溟。1919年5月18日,他在《国民公报》发表《论学生事件》一文,其中写道:我的意思很平常,我愿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愿意检厅去提起公诉,审厅去审理判罪,学生去遵判服罪。检厅如果因人多检查的不清楚,不好办理,我们尽可一一自首,就是情愿牺牲,因为如不如此,我们所失的更大。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纵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在事实上讲,试问这几年来那一件不是借着国民意思四个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闹到今天这个地步?……但我如说这话,大家一定不谓然的很多,我以为这实是极大的毛病。什么毛病?就是专顾自己不管别人,这是几千年的专制(处处都是专制,不但政治一事)养成的。……我以为大家不愿受检察厅检举的意思,自以所行无有不合的意思,还是这个毛病。这个毛病不去掉,绝不能运用现在的政治制度,更不能运用未来社会改革后的制度。质而言之,就是不会作现在同以后的人类的生活,不会作这种生活,不待什么强邻的侵略,我们自己就不能在现在世界上未来世界上存在。   正是为了提倡遵守法律程序的文明意识,梁漱溟建议说:“最好我们至检厅自首,判什么罪情愿领受,那真是无上荣誉。这好榜样,可以永远纪念的。”   梁漱溟之所以会有如此清醒的法治意识,与他1916年和沈钧儒(衡山)同任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司法部秘书直接相关。此时段祺瑞内阁的司法总长,就是梁漱溟的舅舅张耀曾(镕西)。事实上,梁漱溟的上述意见,并没有得到自以为爱国有理的青年学生的真诚响应。他自己的所作所为,特别是他后来在山东邹平所推行的神道设教式的“乡村建设”,更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精神背道而驰。这是梁漱溟的可悲之处,同时也是张耀曾和沈钧儒的可悲之处。   二、张耀曾与沈钧儒的法外操作   据《剪影》介绍,曾经三次出任司法总长的张耀曾,一直是清贫之人。直到1928年8月,他与沈钧儒等人在上海联合开办律师所,才开始过上富裕生活。然而,比张耀曾年长10岁的沈钧儒,并不满足于这种富裕生活。1933年,他以执业律师的身分,加入由共产国际成员宋庆龄任主席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1936年5月,他又加入宋庆龄、马相伯等人发起成立的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   1936年11月23日凌晨,居住在上海租界区的救国会领袖人物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王造时、史良、沙千里,被国民党当局联合租界当局加以逮捕。经张耀曾依据法律程序及时营救,沉钧儒、王造时、李公朴三人于当天获准保释。   第二天,沈钧儒等人再次被捕,执行逮捕的上海市公安局给出的理由是:“沈某等组织救国会,有共产分子,故请归案。”此时的张耀曾,已经不再恪守法律程序,而是建议“从内部疏通,早复自由”,并且与褚慧僧约定,第二天去拜访黑白两道的杜月笙、徐新之等人。   被关押在牢狱中的沈钧儒,一方面坚持自己爱国无罪,一方面却希望通过法律之外的秘密操作获得自由。现代文明社会里的宪政制度和法律程序,主要是用来监督公共权力,特别是最高权力的。而在执业律师沈钧儒眼里,法律只是替自己开脱的一种工具。1937年5月2日,他在家信中写道:“我等事在我们止希望两种办法结束,一撤回公诉;一判决无罪。此两种结果,多是要在外面讲妥,然后从法律的立场来做一个手续的结束。……不过要我们表示,我可以赌咒说:以后仍愿继续努力抗日工作,尤其愿在政府领导之下牺牲一切。不过如其要我认错悔过,那是无异杀我。宁可判罪入牢,不可自悔其人格也。除此一点外,几乎多可商量。以前的确没有反对政府,为什么要硬派我是反对政府?的确没有背景,为什么硬要说我有背景?多几个人有背景,多几个人反对政府,这种做法我真不懂于政府、于党有什么好处?真可不必。政府代表国家,与个人不同,无所谓恩怨,无所谓面子不面子,有嫌疑抓进来,了解了解释放他,愈见得政府有威信,我是这样看的。”   与沈钧儒把个人的“认错悔过”看得比牺牲法律程序还要重要相比较,张耀曾更加看重的是法律尊严。一九三七年五月五日,他在日记中写道:“晚至浦东大楼聚餐。黄任之谓叶楚伧云,沈等七人仍需判罪后,送反省院保释云云。余谓判罪与否乃推事之权,今当局屡言判罪后如何,似判罪完全由当局决定者,亦可见中国司法之地位矣。”   1937年6月7日,身患重病的张耀曾,在日记中更进一步表达了对于法律尊严的绝望情绪:“午后,接沈衡山来信,谓十一日开庭,请出席。但余病体如此,既不堪长时劳动,又于本案毫无准备,且本案如何办理,当局业已决定,法院仅为傀儡,无论辩论如何,均无影响。余又何必牺牲健康,作此无益之举?急作书寄衡山告以病情,请撤回委任,另委刘崧生或张季龙。”   1937年6月11日,已经被社会舆论称之为“七君子”的沈钧儒等人,如期在江苏省高等法院刑事庭接受审讯。张耀曾在6月14日的日记中,记录了与沈钧儒的辩护律师李伯申的谈话内容:“下午李伯申来,谈苏州出庭情形。衡山等因陈诚允往庐山向蒋说情,宣告无罪,故不欲法院速审了结。适法院于调查证据概行拒绝,故藉此声请回避,以延长时期,可得更有利之结果。”   接下来,张耀曾还感叹说:“凡事皆有表里,不可尽信表面。中国事大抵如此。”他所说的“不可尽信表面”,虽然不完全是针对沈钧儒,沈钧儒对于法律尊严的并不真诚,在他两天后写给儿子沈谦的信中,却表现得相当明白:“镕西先生意见很对,但是只要经过庐山一行,无论是判决或撤回,法律尊严终已不能维持。其实法院吃亏,我们尽可不管。不过我们是顾全政府,并且愿意顾全法律的。在看守所多住几天倒不要紧,所以最好是法律手续先弄清楚,俟判决或撤回后再赴庐山。”   在同一天写给次子沈谅的家信中,沈钧儒进一步表白说:“近来又有转变,或可由政府自动撤回诉讼,或判决无罪。惟我等说不定于下星期中即将离开苏,到庐山与蒋谈话,倘能融洽,则政府与人民打成一片,真中国之福气矣。”   由此看来,此时的沈钧儒,确实没有敌视蒋介石及国民政府的主观意愿。然而,他此前所说的“我与各友质直坦白过去绝无背景”,却不符合救国会由中共地下党组织直接掌控和秘密操作的历史真实。关于这一点,作为救国会核心成员的沈钧儒,在7月16日写给沈谅的家信中表示说:“我事真太复杂,有一点无从说起。蒋对我等似有谅解,曾由杜月笙、钱新之、黄任之等到苏州来过两次传蒋意,欲我等往庐山面谈。而中央及地方党部似不愿我等与蒋直接解决,种种破坏,于是要判我等罪,要我等写悔过书,要于判罪后送反省院,要于赴庐山时对外宣布是将我等改押反省院。因此我们设法拒绝一切,只好庐山也不去。……无论如何救国无罪,是非力争不可。外间朋友以扩大入狱运动相援助。”   一位执业律师的第一职责,应该是依法行事而不是法外救国。凌驾于法律程序和法律尊严之上的“救国无罪”,出自“五四”时期的爱国青年之口还情有可原;出自62岁的法律人沈钧儒之口,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在现代文明社会里,无论是爱国家、爱民族、爱真理、爱事业、爱父母、爱异性,都必须限定于以人为本的法律框架之内,而不能够凌驾于个人尊严和法律程序之上。   三、高一涵的模糊面影   《新青年》时代的高一涵并不是一名法律人,而是在胡适的帮助指导下从事政治学研究的学术人。关于这一点,他在1920年4月2日从日本东京写给胡适的书信中表白说:“适之兄:看见你这回来信,一望便知是在著作时候写的。你说学问不到用的时候,不觉得不曾懂得,不觉得没有系统。这真是经验的话!我从前东涂西抹,今天做一篇无治主义,明天做一篇社会主义,到现在才知道全是摸风捉影之谈。我以为现在‘新思潮’也多犯了这个大毛病。”   我在《历史背后》一书中,以《高一涵的误写历史》为标题,着重介绍了高一涵在1949年之后,为配合批判胡适的政治运动,以当事人和见证人的身分对于相关历史事实的歪曲改写。从《剪影》中的《模糊的高一涵》一文,我意外读到了晚年高一涵认真执着或者说是良知未泯的另一面。   在1949年的历史拐点上,国民政府考试院委员高一涵做出的政治选择是留在大陆。随后他出任了南京大学的政治系主任兼法学院院长。为了挽留年轻一代的法学家杨兆龙到东吴大学担任法学院院长,他主动表示愿意让贤。事实上,高一涵的院长职位并没有让给杨兆龙,而是在1952年的院系调整中,他因为法学院惨遭取缔而被迫“下岗”或“转岗”。   1957年5月16日下午,民盟南京市委召开知识分子座谈会,号召高一涵等十位法律学者“大鸣大放”。5月19日的《人民日报》,在六版头条以《南京市十位学者对撤销南京大学法学院提出批评》为标题,对这次座谈进行报导。这其中以高一涵的发言最为大胆:“有人说南京大学重理轻文,其实,社会学、法律学更被轻视。马列主义哲学是一切科学的指导原则,但不能代替社会学、法律学;政府的政策方针也不可以代替法律。南京有一大批搞法学工作的人,现在有很多人都改行了,还有许多人没有工作岗位。这是否说搞旧法的就不能搞新法?但是,北京有些司法工作的领导同志也是学的旧法,难道南京有旧法观的人是补弄那个改造的吗?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就要加强法制,但谁来订法,现在审理案件时,法律条文上没有,有时判错了,有时就无法判案。记得一九五二年院系调整时把南大法学院取消了,领导上说:取消是国家政策要这样。我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们还要我作检讨,但我的思想还是不通。”   当这场“大鸣大放”演变成为“反右派”的政治运动之后,老资格的高一涵虽然没有被打成“右派分子”,却被剥夺了江苏省司法厅长的实质权力,他从此变成了挂着省政协副主席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官衔的一名闲人。1968年,高一涵以83岁的高龄离开人世。   四、“作为一个中国人”的吴经熊   比起仅仅留学日本的张耀曾、沈钧儒、高一涵等人,真正拥有程度不同的现代制度意识和法律精神的,是陆续从欧美各国学成归来的蔡元培、丁文江、章士钊、陶孟和、胡适、王宠惠、罗文干、顾维钧、王世杰、杨端六、陈源、徐志摩、李四光、丁西林、傅斯年、罗家伦、段锡朋、周炳琳、罗隆基、吴经熊、钱端升、杨兆龙、梅汝璈、周枏、王名扬等人文学者和政法学者。也正是由于这些欧美留学生过于文明、过于绅士,或者说是过于费厄泼赖(fairplay),他们在不讲制度规则和程序正义的政治运动和人事纷争中,往往会被置于失败流亡的悲惨境地。   先后留学于美国、法国、德国专攻法律的吴经熊,原本应该是最具有现代制度意识和法律精神的一个人,事实却并不尽然。在吴经熊自己的著述中,最为著名的是他以天主教徒而不是法学家的口吻写作的英文自传《超越东西方》。台湾学者曾建元认为,吴经熊是“近代中国第一位世界级的法理学家,也是中华民国法制的重要擎划者。”大陆学者许章润,关于吴经熊写过一篇很有意思的文章,标题为《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   按照我自己并不成熟的理解,现代文明社会的宪政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基督教文明与古希腊文明经过血与火的曲折碰撞而共同孕育的以人为本的人道果实。欧美文明之所以能够从原始荒蛮的血腥仇杀中,结出以人为本的人道果实,其根本基点首先是《圣经旧约》里面上帝与亚当、亚伯拉罕、摩西一再立约的契约意识,或者说是程序正义优先的自律互动意识;其二是《圣经新约》中耶稣基督以牺牲生命为代价确立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意识;其三是文艺复兴时代,欧洲各国对于古希腊文明特别是古希腊悲剧所表现的“自由的个人的动作的实现”的人文精神的重新激活。   与欧美基督教文明所承认的人与上帝之间可以双向互动的契约意识和人与人之间相互平等的人权意识截然相反,《诗经?小雅?北山》所张扬的却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奉天承运”、“天人合一”、“替天行道”的一元绝对的独占意识。与此相对应的,是以“天子”自居的周朝国王,对于全体国民从人身自由到财产自由再到精神自由的全部人权,不容置疑地绝对占有。到了20世纪初,另有以俄为师的孙中山及其国民党,只允许自己“革命”而不允许别人“反革命”,只允许自己“主动”而不允许别人“反动”的一元绝对思维。在这样的话语系统里,从来没有为现代文明社会以人为本的宪政制度和法律精神,预留下足够的空间。直到欧美现代文明在船坚利炮的浴血碰撞中侵入中国大陆,这样的一元绝对的极端思维,才开始稍有松动。来自欧美的自由民主意识和现代法律意识,也是在这种情况下进入中国的。   在人类历史上,无论是以“超人”自居还是以“超越”自居,大凡是走火入魔的一种铁证。自以为“超越东西方”的吴经熊,其实是抱着极其根深蒂固的“皇帝即天子即国家即民族即导师”的一元绝对、唯我独尊的极权意识,去理解学习欧美文明社会的法律知识的。1921年5月,他在国际和平卡内基基金的资助下来到巴黎大学,打算“利用在巴黎的机会,尽可能地多读多写,尽量仔细观察,深入思考,因为作为一个中国人,我要拯救我的国家,启蒙我的民众,振奋我的民族,使中华文明跟上时代的步伐。”   二千年前的耶稣基督,是通过牺牲自己的生命来确立“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普世观念的。二千前后的吴经熊,却仅仅局限于作为一个“要拯救我的国家,启蒙我的民众,振奋我的民族”的“中国人”,而不是比普渡众生的耶稣基督更进一步,把自己成就为大同人类中不分种族而人人平等的一名自由人和文明人,进而把这种现代化的大同理念,在自己的国家和民族中间推广普及。作为这样一种狭隘国家观和狭隘民族观的极端推演,便是当下中国大陆一再轮回的“二十一世纪是中国人的世纪”之类阿Q式的话语霸权。   1930年“一?二八”事变后不久,吴经熊应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和行政院长孙科的聘请,出任国难会议会员,并于1932年4月赴洛阳参加国难会议。在此期间,他接受三民主义并成为国民党党员。1933年元旦,吴经熊应孙科邀请,到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开始长达十五年的立法委员的生涯,直接参与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1936年5月1日,由吴经熊主笔的《中华民国宪法》,由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通过,并于5月5日正式公布,史称“五五宪草”或“五五宪章”。在此之前,吴经熊在《东方杂志》1935年第33卷第13号公开发表长篇说明文章《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特色》,其中表现出的并不是法学家独立公正的中间立场,而是绝对信仰“三民主义”的国民党党员的党派立场:“从前欧美的人,他们争自由,是以个人为出发点。我们现在争自由,是以团体为出发点。我们所争的自由,是国家的、民族的自由。中国现在的情形,和欧美人民争自由的时候,大不相同。当时欧美的人民,喘息于封建制度或专制主义之下,和我们现在的情形不同。欧美人民的大问题,是怎样救自己。我们今天的大问题,是怎样救国家、救民族。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早就陷于被压迫蹂躏之下。眼前的情形,较前更坏。我们要救国家,救民族,则不得不要求个人极力牺牲他所有的自由,以求团体的自由。因为这个缘故,我们的‘宪法草案’不得不采法律限制主义,于规定权利各条,加上‘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的各条。”   在吴经熊眼里,已故的国民党总理孙中山,依然是中国传统的“皇帝即天子即国家即民族即导师”的绝对天理的化身:“我们从‘宪法草案’第三章‘国民大会’看来,便知道我们的‘宪草’的第一个特色,为政权于治权之划分。……据此,人民不必有管理政务之能力,而可以享有直接管理国家政治之实权。这是分开‘权’与‘能’的结果。也就是我们总理高出于卢梭和罗摩的地方。”   正如中国历史上每一个改朝换代的开国皇帝及其御用文人,都要对前朝的滔天大罪予以口诛笔伐一样,吴经熊在《中国新旧法制在哲学上之基础》中,依据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全盘否定了中国传统的“旧法制”:“我国旧法制之阴阳五行不平等的观念一定要完全摒除,要建立一个完全平等的思想体系,同时对于我中华固有道德的精神也要充分发挥。……我国是讲三民主义,不是讲个人主义的。所以他和十九世纪的个人主义不同。它是以人为本的,而非以物为本的,所以它又和共产主义绝对不同。它是独树一帜的,它是最先进法制的础石。”   事实上,所谓的“以人为本”,恰恰是以精神生命体的个人本身为根本支点的人道主义或个人主义,而不是把精神生命体的人本身架空抽象之后,以“国家”、“民族”之类的宏大叙事为根本支点的国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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