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晨曦免费分类信息网!
昌都
切换分站
免费发布信息
信息分类
当前位置:昌都晨曦免费分类信息网 > 昌都热点资讯 > 昌都娱乐新闻 >  抖音我浪费了最好的年华我丢掉了那个她是什么歌

抖音我浪费了最好的年华我丢掉了那个她是什么歌

发表时间:2023-08-21 10:24:11  来源:晨曦分类信息网-免费分类信息网  浏览:次   【】【】【
摹懊鹱濉薄C鞔忻拇筇嗷扯骶褪且蚴甯阜缸铮易迨艿角A淮σ怨潭牍鹿俚摹G宕拦馐辏ü保福常衬辏┰浞⒙闪睿骸八煤竽姘嘎捎δ饬璩僦福渥铀镅睹魇迪挡恢蹦媲槭抡撸蘼垡盐闯啥。涨∥迨哪曛饨荒谖窀烁睢保黄淠暝谑暌韵略菔奔嘟澳杲焓凰晔保饨荒谖窀绽炖怼!笨杉僦撩鳌⑶迨贝杂薪璩僮锓缸铀镅烁钗墓呃?   古代的宫刑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其执行自然有专门的机构施掌。史载,战国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主腐者吏”;汉代“少府若卢狱有蚕室”,此即专门施行宫刑的场所。五代十国时期的南汉朝廷中,有许多专掌宫刑的“阉工”,北宋攻灭南汉时,曾斩杀阉工五百余人。清代掌管阉割事务的官府机构,是内务府下属的慎刑司。值得特别提及的是,明、清时期的北京还曾出现过承包官府阉割事务的民间机构。   宫刑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这不仅体现在宫刑过程中的无比苦痛,更在于对遭刑者生理及人格的戕害。宫刑所独具的残酷性,很早便引起了人们的非议,历史上的许多统治者迫于众议也曾数次下令废除宫刑。早在西汉前期,汉文帝即曾下旨称:“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宫)刑,有以易之,具为令。”南北朝时期的北魏政权曾恢复宫刑的法律地位,规定:“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岁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至隋朝初年,隋文帝更定新律,规定刑名为死、流、徒、杖、笞五类。由此,包括宫刑在内的其他一些肉刑处罚被正式废除。隋朝之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仍有宫刑的事例不断出现,但历代王朝的正式刑罚制度中已罕见宫刑之名。   宫刑自隋朝明令废除后,尽管宫刑阉割并未禁绝,毕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例外,宫内所需宦官从来源到数量都难以保证。然而,历代宫廷之中又确实需要众多担负各种差役的宦官存在,宫刑之外其他方式因而随之出现。   方式之一,是强行阉割战俘或宫中优伶。   隋代废除宫刑之后,罪犯所占宦官的比例越来越小。为扩大宦官来源,历代皆有将敌国战俘强行阉割,然后移送宫廷充役的情形发生。据《资治通鉴》记载,隋代曾“捕山獠充宦者” 。此类情况在明朝更为多见。明英宗时期,镇守湖广贵州的太监阮让率军征伐东苗,竟将俘获的东苗童稚1565人统统强行阉割。英宗得报后,非常愤怒,下旨斥责阮让,觉得这个数目太惊人,会惊扰地方。阮让对皇上辩解道:“用兵诛叛,剪其逆种也。”就是说,他这样做的目的是要给予叛臣以毁灭性惩罚,以防止他们再度叛乱。另外,古代宫廷中的优伶、禁军中的兵卒或朝廷官员的随从,因被皇上相中而被强行阉为内官的也不乏其人。唐太宗时,宫廷优伶中有一个叫罗黑的人,因善弹琵琶而被相中,遂遭阉割,并专在宫中教人弹奏。明代一个名叫王敏的军卒,因擅长蹴鞠而被明宣宗相中。王敏随即被强行阉割,成为随侍左右的内侍,在宫内专陪皇上蹴鞠。   方式之二,是掳掠或贩卖边地幼童进行阉割。   宫刑与自宫(2)   掳掠或贩卖边夷幼童加以阉割,至晚从隋朝以后便成为宫中宦官的重要来源之一。自隋、唐而至明、清,之所以会有许许多多的宦官来自岭南、闽中,其中缘由正在于此。唐朝时期的岭南、闽中不过是一片贫瘠之地,但这里的人却温柔、文静、俊美、灵秀。更重要的是,内地是禁止人身买卖的,此等偏远之地则不然。因而自唐代以后,这里从事人口贩卖,尤其是从事幼童贩卖的市场始终兴盛不衰,并一直延续到了明朝倾覆。其中一些相貌俊秀、聪明伶俐的孩子被贩卖后,再被人阉割,辗转送入宫中。有不少人还因做转手阉人的买卖大发横财,成为当地的豪绅大户。   方式之三,是地方官员或藩属的进献。   地方官员为取悦皇上而将民间子弟蒙骗或强行阉割后进献朝廷之事所在多有,而以唐、明两朝最盛。唐代各道每年都有义务向朝廷进献阉割后的儿童,称为“私白”。大宦官高力士就是圣历年间由岭南招讨使李千里进献的阉儿。明成祖时,大臣张辅出使交趾时也曾顺便选了一批伶俐俊美的幼童带回京师阉为宦官送入宫中,其中史书留名的即有范弘、王瑾、阮安、阮浪等数人。范弘 娴静清雅,才识过人,而且有一种飘逸的神韵,很得明成祖的喜爱,被破例允许在宫中读书。范弘前后侍奉了几位皇帝,深得他们的宠爱。明英宗曾对范弘超凡脱俗的品行大为赞赏,称他为蓬莱吉士。另外,历史上也有高丽、安南等藩属向朝廷进献阉儿的例子。   以上三种情形尽管与宫刑不同,但对被阉割者而言,他们都是被逼的,本质上与遭受宫刑的处罚并无不同。与之相反的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着自行阉割的奇特现象。这种自愿接受净身手术或者干脆自己净身的行为,目的一般都十分明确,即希望通过自宫而入宫做宦官。这显然是由宦官制度以及宦官地位的提高而诱发的一种畸形的社会现象。   宦官从被强行阉割到自己自愿净身,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其中关键在于宦官地位的提高。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自宫以适君”的竖刁之流,此后大凡是宦官得势的朝代,自宫现象便格外普遍。东汉时期的宦官横行猖獗,势倾朝野,因而多有“腐身熏子”自愿成为刑余者。唐朝宦官气焰嚣张,权势登峰造极,以至能随意任免朝臣、抉立及杀死皇帝,自宫一时竟成风气。明代宦官势力最盛,自宫现象亦最为严重,其中有“已婚而自阉者”;有“熏腐其子”者;有“兄弟俱阉”者。更有甚者,竟有人“尽阉其子孙以图富贵”,其行为绝非“可鄙”二字足以形容,着实令人发指。   尽管都是出于自愿,但究其动机,仍有差别,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一是因贪图富贵而自宫。这类自宫者在阉割时大多都已成年,自宫乃是其谋求富贵显达的自愿行为。   宦官原本是遭人蔑视的贱役,所面对的是生理的缺陷、卑贱的地位、家庭的排斥及社会的歧视,但他们身处宫廷,服侍的是具有生杀予夺之无上权威的皇上,仅这一点就足以让人敬畏了。敬畏之余,人们发现位在贱役的宦官还拥有令人目眩的权势和吃用不尽的财富。于是,世人对宦官的态度由鄙视而钦羡,由钦羡而效仿。一些世代辗转于贫困而无计改变自己命运的人;一些天性懒惰而又不安于本分的人;一些无缘于科举而又祈望出人头地的人,便纷纷自宫而进入宫廷。《清稗类钞》曾记载了清末一个姓张的宦官。他原本是个屡试不第的秀才,因参加乡试时被墨污了试卷而又一次落第。他苦思数日而无以遣解,最终愤而自宫,幸得不死,最终辗转入宫做了太监。古代历经寒窗苦读却屡屡受挫的失意文人为谋富贵而自宫的例子并不鲜见,同时一些郁郁不得志的现职官员也多有自残求进者。明代万历年间祸乱辽东的矿税使高淮,年轻时曾在京城崇文门一带负责征税,且娶妻生子,自阉入宫后得任尚膳监监丞,负责管理御膳及宫内食用。后来,高淮出任辽东矿税使,横征暴敛,祸害商民,最终因激起民变而被罢免回京。应该说,失意文人与不得志的官员都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一旦进入宫廷,往往能获得重用。   除了失意文人和自残求进的官员外,更多的则是那些与书无缘因而根本不可能走科举之途的无业游民愿意为求晋身而选择做宦官的这条门径。在这些人看来,一时痛楚难忍的宫刑远比十年或数十年的寒窗苦读要轻松得多。何况一旦入宫为宦就可出人头地,不论身居要职的官僚还是富甲天下的豪族,都要争趋巴结于自家门下,任意支使。这等尊贵,除了皇族以外恐怕便是普通人所能想象的极致了。   二是为求得谋生之处而自宫。这类自宫者多出身于社会下层,自宫乃是出于谋生及求得一个寄身的地方。   宫刑与自宫(3)   衣食男女固然是人生之自然大欲,但相比而言,毕竟是衣食在前而男女在后。对于许许多多的穷人来说,衣食难继、举步维艰的日子实在难以忍受,因而能混得一份不虞衣食的差使对于他们来说本就不是件容易事,而且事实上有许多陷入穷困之境的男子终生都无法实现娶妻生子的奢望。与其衣食男女都得不到,不如干脆投身宫中,净身为宦官伺候皇帝和后妃,先保住一生的衣食,说不定还有出头之日呢!从清末一些宦官的回忆分析,当时绝大多数的宦官都来自京、津及河北、山东,而且原籍都相对集中。其原因在于,一旦有当太监的发了财,对周围的穷人都会有很大的吸引力,由此相互援引、介绍,便在当地形成风气。还有的人是因为生活中遇到挫折而自宫当宦官。如《清律稗钞》所载清朝康熙年间的唐姓宦官,原本是一位商人,而且已经娶妻生女。后来他因为经商连连失败,遂一气之下北走京师,自愿阉割后入宫做了太监。清末著名的权阉小德张,自小家境贫穷。据他的后人回忆,为了出人头地,他独自在牲口棚里用一把锋利的镰刀净了身。被人发现后,在土炕上躺了整整六天他才醒过来。   明末最狂妄、最有权势的大太监魏忠贤本来是一个嗜赌成性的市井无赖,因债台高筑而无法再在市面上混下去,终于愤而自宫,随即改名换姓,摇身一变入宫做了宦官。后来因与明熹宗朱由校的乳母客氏相好而蒙受宠信,成为大字不识一个的司礼监掌印太监。   三是宫中宦官所收养的义子阉割后入宫继为宦官。这类人虽说幼年即被阉割,但一般是成为养子在先,被阉割在后,大致上都出于自愿。   古代历朝大致上都不反对宦官养子。这一方面是基于宦官既不可能生育自己的子女而又有养老送终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伴随着宦官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而至少在表面上希望能有正常家庭生活的心理需求。在宦官势力较为显赫的汉、唐、宋、明诸朝,宦官娶妻养子相当普遍,就可查考的资料看,上层宦官几乎人人都在宫外建有豪宅,都娶妻养子,而且其妻娶自高门大户者并不罕见。唐朝权阉仇士良娶妻胡氏,乃是已故开府仪同三司、检校太子宾客兼御史大夫、赠户部尚书胡承恩之女,可谓家世显赫。唐肃宗时奸宦李辅国娶的是权臣元擢之女,家世同样显赫。娶了妻便要有子。当时朝廷规定高品宦官可以由养子享受门荫入仕、承袭爵位等特权,因而一些贪图富贵之人趋之若鹜,或径自卖身投靠甘为养子,或送子侄为其养子,心里痴想的则无疑是入宫为宦后的荣华富贵、飞黄腾达。朝廷规定宦官只允许收养一子,但事实上收养数子乃至数十子、数百子的大有人在。这些人以自愿阉割为代价,不惜改名换姓,谋求进达。唐朝权阉中,杨思晟本姓苏、高力士本姓冯、杨复光本姓乔、杨复恭本姓林、田令孜本姓陈,后来都随其养父而改姓。代价固然很大,但回报也同样可观。出于培植自身势力的需要,权阉养子往往都能成为高品宦官。大宦官仇士良有养子五人,除一个因年纪幼小未能入仕之外,其余四子皆承恩入仕且位高权重。   历史上由养父养子相继相承的宦官家族以唐朝中后期的杨家最为典型。这一家族自唐德宗贞元年间任职左神策军中尉的杨志廉开始,五代养父养子先后相继活跃于权力核心,时间长达一百多年,号称“世为权家”。其中以“守”字排行的杨氏第五代养子,仅史书所载且能名职对应者即有数十人之多,如杨守立任天威军使,杨守信任商州防御史,杨守贞任龙剑节度使,杨守亮任兴元节度使,杨守宗任忠武节度使,杨守忠任洋州节度使等等。其他有姓名无职务或有职务难考姓名者更难以计数,《旧唐书·杨复光传》称其养子以“守”为名者数十人,皆为牧守将帅;《新唐书·杨复恭传》更称其养子六百人,监诸道军,天下威势,举归其门。   除了上述几种情形之外,在自宫的庞大队伍中还有一些不谙世事的幼童。他们或是被父兄送入净身作坊,或是由人贩子卖给净身作坊,所占的比例应该也不会太小。这些幼童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和独立生存的能力,因而把握不了自己的命运,一切听任摆布。正因如此,这些人历经磨难长大后,往往十分憎恨自己的父兄,把自己的一切苦难都归咎于父兄的狠心和狠毒。至于那些被唯利是图的人贩子拐骗而来的幼童,从小就失去了与家里的联系,像飘萍一样随波逐流,了其一生,他们甚至长大后都不知道该去恨谁。   由于自愿净身为宦官的人日益增多,至晚自五代十国时起,历朝的京城中都曾出现过持刀阉人的特殊职业。一些人把替人净身当成了自己谋生和致富的手段,并渐渐有了固定的地点,形成了自己的行规。前文述及的清朝光绪年间北京城内专门替人净身、实施阉割手术的“毕五”家与“小刀刘”家,其家主都是朝廷现职官员,他们每年按四季,每一季给总管内务府进四十名太监。净身一类的烦琐手续全由两家包办。   宫刑与自宫(4)   明清时代自愿接受净身的人先要到固定的场所报名,时称“挂档子”,然后要经过坊主的审查,主要是看相貌、身段、言谈举止,对那些已经成年,相貌丑陋或不够机灵的人,一般不给手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容貌俊秀、聪明伶俐的人入宫以后容易得到皇帝、后妃的喜欢,在经济和权势上也容易有出头之日,所以作坊主愿意为这些人做手术。相反,那些面相不雅又不甚伶俐的能够进宫就是他们的造化,进了宫也往往很难生存。当然,专门替人阉割者干这营生是为了赚钱,对那些义无反顾、坚持自宫的人,他们也不会与之为难。实施阉割手术之前,一般要交纳手术、疗养、饮食、医药等诸多费用,统算起来总有百八十两银子。许多自宫的人身无分文,交纳不起,便要立下字据,找好担保人,待进宫以后按月薪偿还。一些进了宫的太监混得不怎么好,这笔债十几年都还不清。   从朝廷的角度看,大致上历朝都规定凡自愿阉割者皆须报经官府批准,并严禁官民自行阉割。宋代规定凡是自愿净身的人必须先到兵部报名。兵部选择其中相貌端正、聪明灵秀之人,择吉日实施阉割手术。兵部记载阉割的日期,上奏以后以备日后查验。被阉割的人伤好后经过查验,然后再经一定的考核程序方可择优送入宫廷。民间若有私自阉割者,一经查实,予以严惩。   明、清时代朝廷对日益庞大的自宫人群仍持否定态度,并时常下旨严禁。明朝多次严令禁止自宫。明初自宫求职的人并不很多,宦官一职还没有引起太多人的注意,因而问题并不突出。明仁宗时,自宫的人开始成批出现,仁宗下令将他们发配到极地充军戍边。明宣宗时,有九位来自山西的人自宫为宦人,投身晋王府。宣宗得报以后下令法司逮治。景泰时期,朝廷破例接纳了一批自宫的人入宫为宦官。此例一开,致使自宫人数迅猛增加。他们成群结队,纷纷拥来,紫禁城外总是聚集着成百上千的自宫者,哄闹着硬是要求进入皇宫服役。朝廷无奈之下,接连下令严禁自宫,称此辈逆天悖理,自绝其类,且又群聚喧扰,应治以重罪。对已经自宫者,则不许他们在王府潜住,不许逗留京师,违者处以死罪,并责令地方官将一切自宫者都遣送原籍当差。   明孝宗时禁止自宫的条文编进了具有法律意义的《明会典》,明确规定自宫者属于“不孝”之罪。在古代人看来,身体发肤受自父母,孝首先意味着应保全身体发肤,而毁坏身体发肤的阉割自然属不孝。孟子尝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自宫者失去了生育能力,这必然影响到家族血统的延续,所犯之罪乃是不孝之大者。中国古代历朝都标榜以“孝”治天下,不孝有悖伦理道德,必然要予以严惩。所以《明会典》中的条文明确规定,自宫者要施以最重的刑罚:大辟。   但奇怪的是,中国古代的法律条文和具体执行有时候完全是两码事。明代自孝宗时颁布了严禁自宫的律令后,自宫者依旧不断,历史上却鲜见将自宫者处死的记载。对于自宫者的处理,每次都是以皇帝的最新诏书为法令,而皇帝往往在每次颁发的诏书中,狠狠指斥一番自宫的不孝行为之后,又例行公事似的说明不忍将他们绳之以法,以示皇帝对子民的无边恩德。遗憾的是,皇帝们的这种有法不行的举动,最终致使那些律令变成了废纸,所有条文形同虚设,自宫者依然故我。   宦官的选用(1)   对于众多惨遭宫刑或自愿阉割的人来说,能够入宫成为宦官无疑是最理想的选择。但事实上,并不是每一个遭受了阉割之痛的人都能顺利入宫的,或者更确切地说,遭受阉割之痛只是入宫的前提,要真正进宫成为宦官,还必须经过严格的筛选。   自春秋战国时代起,宦官的选用就有专门的机构管理,阉人进入宫廷首先必须经过查验确认。秦王嬴政刚继位时,太后为了让嫪毐进宫以满足自己的淫欲,与吕不韦串通一气,先暗中厚贿掌施宫刑之人,又拔掉嫪毐的胡须,以遮人耳目,方得蒙混入宫。与之相反的例子是东汉时期的宦官栾巴。他本是天阉之人,后来生理上却出现变化,“阳气通畅”,因而被驱逐出宫。   宋代宦官的选用,分别由枢密院和宣徽院管理,前者主管宦官的除授,后者主管宦官的名籍。例如宫中宦官收养义子,都必须将名字上报宣徽院,登记备案。选用宦官时一是有年龄的限制,另外还需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朝廷规定须年满十五岁方可入宫供职;从考核来看,主要是“试以墨义”,考核中式者方有资格进宫供职。从有关宋朝宦官的记载中分析,尽管其中也有不足十五岁即进宫为宦的实例,但毕竟属于例外,而且所选用宦官大致上都能粗通文墨。这与明宣宗时的朱宁及明末魏忠贤之流,大字不识几个而执掌司礼监有明显差别。   在中国历史上,明代宦官人数之多是空前绝后的,但其选用也须经过严格的程序。首先是报名就阉。据《明会典》所载,当时规定百姓之家若有四五个儿子,如果愿意的话,可以报官阉割一子,并由官府造册候选。如果百姓私自阉割图谋进用,则应受到发送边卫充军的严厉惩罚。需要提及的是,邻里之间还有相互举报的义务,知情不报者一并治罪。其次是候补录用。明代初年的宦官录用主要由礼部负责,后来因宫内宦官事务尽由司礼监掌管,录用宦官也渐渐变为由司礼监会同礼部办理。万历六年,明神宗曾下令司礼监会同礼部一次拣选阉人三千五百七十名入宫备用。关于宦官录用的程序,据明末太监刘若愚所著《酌中志》载:凡是候选备用的内廷宦官,由礼部官员会同钦差司礼监官在礼部大堂初选之后,皆从礼部后门到东安门外的菜厂住一宿。第二天早晨点名入东安门,赴内官监,再次进行严格挑选,合格者发给乌木牌,候旨备用。最后由宫内的司礼监掌印太监或秉笔太监,于万寿山前分拨给宫内各处当差。   清朝初年曾承袭明朝之制,凡是投充的阉人皆先由礼部记档,由礼部咨送主管宫廷事务的内务府大臣派员验看,然后由内务府所属掌仪司、会计司官员会同宫内所派老太监逐一查验,方交宫内总管太监分派各处充役。乾隆后期,有关太监的收用,权责统一划归内务府大臣办理,以专责成,不再经由礼部。自嘉庆年间发生“紫禁城之变”后,清朝对于投充太监的审验更趋严格,除了必须查验确系阉人身份之外,还须详细审查其出身来历,并由内务府行文地方,让原籍地方官员出具印结担保其没有不法之事,然后方可录用。如果地方官员不能出具保结,则投充太监拨归原籍,不予录用。   对于新进宦官,历朝还有年龄上的限制。一般说来,以十五至二十岁的青少年为多,娶妻生子后的成年自宫者,入宫的几率较小。其目的一方面是因为年少者便于管理和役使,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宫廷安全的考虑。魏晋南北朝时期,受宫刑者仍是宦官的重要来源,但受刑者多是十四岁以下少年,所谓“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宋朝规定宦官的养子,“年十二试以墨义”,合格者须候三年方可引见供职。可见十五岁左右方能入宫供职。明代宦官人数最多,年龄上出入也较大,但从一些宦官的墓志碑文分析,初入宫的宦官大多在十五至二十岁之间。清代宦官的选用,从可查考的资料分析,初入宫者一般都在二十岁以下。雍正初年曾明确规定:十七岁以上的内监不许收用。乾隆年间规定,宫内新进内宦,年十五以内者,由礼部移送;十五岁以上者,均责令本籍州县官员出具印结加以担保,申部转送。地方官员出于各方面考虑,大多不愿为自行投充内宦之人出具印结担保,这在事实上就堵塞了十五岁以上者的入宫之途。紫禁城之变以后,朝廷对内宦的拣选更趋严格,规定凡净身投充之人,务须在十六岁以下,并未娶妻生子者,方可收用;年在十六岁以上的净身投充者,不准收送内廷,可给予亲王、郡王家内使用,并更换十六岁以下者进宫当差。再从历朝的有关宦官的书籍来看,多有“少阉”、“少为阉”、“幼为宦者”之类的记载,其中情形有的是自小即被阉割候选,有的是年纪幼小时即入宫成为内宦。大致说来,由于年幼阉割成功的几率大一些,因而所谓的“少阉”多指年少时即被阉割,而像清末权阉李莲英之类的八九岁即入宫为宦,毕竟少之又少。   宦官的选用(2)   除了年龄上的限制之外,宦官的选用还存在伶俐与勤谨的问题。宦官本就是侍候人的,宫廷中规矩礼法又多,且不说磕头请安、站立行走都要合乎规矩,就是日常的斟茶、倒水、摆膳、递东西也要见机行事以投其所好。这就需要个机灵劲儿。从这个角度说,宫中内宦应挑选敏捷伶俐的。但宫禁之中事非寻常,宦官过于伶俐既可能趁机弄权危及朝政,也可能难以管束和役使。这也就形成内宦选用上的矛盾现象。大致说来,历朝在选用宦官时一般倾向于勤谨朴实、忠诚可靠。清朝康熙皇帝曾言:“朕从不用便捷伶俐、言语不谨狂诈之太监,用太监不过取其当差勤谨老实、寡言稳重。”事实上,懂规矩、守礼法、谨言慎行从来就是宦官的金科玉律。   自秦汉以来,大凡宫中内宦得势,民间自宫之风便转兴盛。自宫者们深信,只要有后宫存在,就需要宦官,皇帝就不可能把他们一概拒之门外,因而一批又一批的自宫者及刑余之人抱着这种心态拥向皇宫。然而,既然宦官选用的程序是如此的复杂,条件是如此的苛刻,阉割之人真的要进入皇宫,除了要满足诸种条件外,确实也需要一点运气。从自宫之风最盛的明代情形看,宫内每隔几年都要选用一批新宦官,每次所取人数大致二千或三千人不等。但是每次抱着运气拥向宫禁扣请录用的阉人常至数万之多,负责录用内宦的司礼监太监与礼部官员便趁机内外勾结索贿。明万历年间就曾发生过宫中宦官王添爵因向求录的阉人索贿而激起变乱的事件。至于那些未能入选进用的阉人,聚集京师滋扰朝廷以求幸进之事,历代皆多见于记载。   没能入选进宫的阉人,有的会退而求其次,投入王府或权贵势要之家充役。明朝万历年间内阁首辅张居正的私宅中便有阉人侍役。满清时,一定等级之上的王公大臣的私宅役使阉人已经成为定制。康熙年间曾明确规定了王公大臣役使宦官的等级资格及各自的限额,即亲王许用宦官二十五名;世子、郡王许用二十名;贝勒许用十五名;公主许用十名;贝子许用八名;郡主许用五名;其他的公、侯、伯及一品大臣许用二人;二品大臣许用一人,二品以下不许使用太监。这一规定在嘉庆年间曾做出过新的调整,总体上是增加了阉宦的使用数量,但资格标准并未明显扩大。如亲王可用太监四十名,郡王可用三十名,贝勒可用二十名,一品衔文武大臣可用太监四名等。由于私宅所用宦官的薪俸照例是由各家自行承担的,因而朝廷同时规定,在上述限额之内,有不愿多役使阉宦的,听其自便,不必拘于规定;反之,若任意滥用超出定额,则以违制论罪。不过,朝廷的这些规定似乎并未得到认真执行,尤其是突破限额多用的情形时有发生。至道光年间,朝廷索性取消了王公大臣役使阉宦数量的限制,规定:“嗣后王公、一二品大员使用太监数目,不必定以限制,多少听其自便。”由此,投充私宅便成为不能进宫的阉人的重要选择。   那些既不能入宫,又无缘投身权贵之家的阉人,其处境往往相当凄惨。按朝廷的规定,凡是未能选用的阉人都须遣还原籍,而不许在京城滞留。对私自留在京城不归者,或重杖逐归原籍,或谪发为卒戍边。然而既已成为阉人,内心希冀的就是入宫成为宦官,一旦被逐归或谪戍,那么全部的心血就会付诸东流。所以那些被逐出京城的阉人常常会重新潜逃回来,耐心地苦熬日月,等待下一次录用的机会。刘若愚所著《酌中志》曾记载了一些被世人称为“无名白”的阉人。他们大多都是没有入选的自宫者,平日散居在皇城内外。按当时的习惯,凡是宫中内宦都到皇城外有澡堂子的佛寺中沐浴。那些“无名白”为了生计,便到佛寺内为内宦擦澡讨赏,同时恐怕也有趁机结交宫中高层宦官以求幸进的意思在里面。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篇》中则记载了一些没被选上的自宫者四处流浪,并在京师附近强行乞讨,甚至聚众打劫的事例,世人将那些人称为“丐阉”。沈德符记载说,他曾亲眼看到过几十名自宫者藏在残垣败壁间,注视往来的车马。体质稍弱的自宫者上前乞讨,而稍有力气的自宫者则奔过去勒住车马,强行讨索。如果只是三三两两的过往骑客,而旷野中再无他人,丐阉们就会成群结队地奔行出来,勒住马,抓住骑者要害之地,将他们值钱的东西抢夺一空,甚至连稍好点儿的衣服都悉数剥下,然后一哄而散。   宦官身份的双重性(1)   历史上的宦官,就其整体而言,一般同时具有君主家奴和朝廷官员这双重身份,但在严格意义上,却并非所有的内廷阉人都能称作宦“官”。早期出现的宫廷阉人,基本上来源于受过宫刑的战俘与罪犯,职役下贱,地位卑微,根本不具有朝廷官员的身份,而是纯粹的宫廷奴隶。自春秋战国以降,尽管内廷宦者的地位总体上有所上升,一些上层宦官甚至被授予官品,但仍然不能摆脱“家奴”的身份。   从历代宦官的职掌来看,他们主要是侍奉君主及其家族成员,承担宫廷内有关衣食住行以及洒扫庭除等方面的使令杂役。诸如掌管宫内及苑囿的守护、陈设、洒扫、坐更以及巡察火烛、晨昏启闭;收藏皇家实录圣训,收贮赏用器物,收贮古玩书画,收藏御宝和勋臣黄册;稽察大小臣工出入宫廷,呈报值宿卫名单,传宣谕旨,引带召对人员,并承接题奏事件;铺陈寝
责任编辑: